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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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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若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并未使用社保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产品不承担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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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本产品不承担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单次事故最长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