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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仅承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指定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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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人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保报销、第三方补偿及5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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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