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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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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在扣除社保报销、第三方补偿及5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的比例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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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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