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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30天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手术费)
住院前后各30日内门诊急诊费用
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本项责任年免赔额为1万,年累计给付金额以200万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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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初次确诊罹患特定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手术费)
特定疾病住院前后30日内门诊急诊费用
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本项责任年免赔额为1万,年累计给付金额以200万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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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经过向保险公司申请并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范围内的医院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亦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承担一次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提供就医安排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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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的,经过向保险公司的申请,可获取中国大陆境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医疗检查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见。由此产生的专家诊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承担一次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提供专家诊断意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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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其本人自出生以来初次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但本项责任下不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项责任0免赔,年累计给付金额以100万为限,100%赔付;床位费限额,15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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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在其出生以后初次罹患某种疾病,并且因该初次罹患的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的特定治疗,在经保险公司确认前提下,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内接受保险公司安排的在除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的医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总限额和各单项限额内按70%的赔付比例赔付特定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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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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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年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