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 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
-
投保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及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当期应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豁免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当期应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豁免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仅包含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且与主合同交费期间一致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