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