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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1)当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30年、至25周岁或至30周岁,如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确诊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确诊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当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60周岁或终身,如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确诊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确诊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不包含第一次给付确诊的重大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不包含第一次和第二次给付确诊的重大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人因同一病因、同次医疗行为、同次意外事故导致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一种重大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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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包含第一次给付确诊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包含第一次和第二次给付确诊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因同一病因、同次医疗行为、同次意外事故导致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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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不包含第一次给付确诊的中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因同一病因、同次医疗行为、同次意外事故导致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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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按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若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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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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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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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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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及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身故或全残。
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当期应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豁免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