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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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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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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且由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释义: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猝死责任等待期90天,续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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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事故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产品合同中的意外医疗费用,每次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扩展自费药额度是包含在意外医疗费用额度中。
(一)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剩余部分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按照90%比例赔付;
(二)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扣除免赔额后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按照80%比例赔付。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的就医、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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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事故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及自费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已经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部分,并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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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后按照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保额
意外普通病房住院津贴责任,每次事故免赔3天,无需手术治疗的,单次最长5天为限;手术治疗的,单次最长20天为限,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的就医、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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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若不及时救治将发生危及生命安危或造成永久性残疾或留下永久性后遗症等情形,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按约定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救护车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