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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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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事故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每次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为人民币500元。自费药、自费项目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剩余部分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按照9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根据保单相关条款的约定按照80%比例赔付。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们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的就医、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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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保额
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单次住院津贴每次赔偿30天,累计赔偿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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