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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待期90天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首次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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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按以下公式赔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免赔额)×85%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按以下公式赔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禹城市、山东省栖霞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驻马店市、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江苏省徐州市的所有医院,以及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所有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吉林省四平市,江苏省南通市,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和东光县、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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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该次住院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免赔额)×85%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该次住院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
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住院费用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除外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禹城市、山东省栖霞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驻马店市、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江苏省徐州市的所有医院,以及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所有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吉林省四平市,江苏省南通市,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和东光县、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