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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被保险人在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仅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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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被保险人在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仅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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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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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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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或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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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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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第二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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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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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