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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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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10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本产品所指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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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20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200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本产品所指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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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本产品所指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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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未选择,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若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等期待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足口疾病,对被保险人确诊的手足口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足口病医疗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足口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本产品所指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