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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在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在已给付首次、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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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4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已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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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从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保险公司豁免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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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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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保险期间内每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由专科医生诊断须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对于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及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必要、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补偿费用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100%(无社保7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每次给付需间隔上一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日180天以上,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组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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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保险公司自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不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合同)后续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