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8种,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1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6次为限,每次给付需间隔上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180天以上。
每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6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中症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免去其保单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且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且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免去其保单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免去其保单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遭遇以下事故,保险公司将免去投保人自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1)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00种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2)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25种中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3)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0种轻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4)身故或全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