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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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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罹患疾病(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因此疾病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费用按100%比例赔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按60%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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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费用按100%比例赔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按60%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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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猝死的认定以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