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已从社保获得补偿,均按每次事故0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产品不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仅限社保范围内。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突发急性病指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作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与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前3天,累计不超90天。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飞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飞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