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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上,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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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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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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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或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或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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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承担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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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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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两项可选责任必须同时选择,不能单独只选其中一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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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能单独选择。若选择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则必须同时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男性特定恶性肿瘤或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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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含9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日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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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一轻症、中症、重大疾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将豁免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后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所患为重大疾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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