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1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若投保人未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25种中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保险公司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51种轻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保险公司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20种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5种少儿罕见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同时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 ,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同时合同终止。
-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该种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或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合同终止。
-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 ,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未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合同继续有效,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如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 的、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100%进行给付;
(3)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则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60%进行给付。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年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如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 ,自接种疫苗时起180天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或偶合症 ,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保险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合同项下的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其中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责任。
-
如果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25年或者30年,投保年龄+保险期间≤40,且在保险期满前,合同未发生过保险合同中止、未申请过任何保险金赔付,保险期满后60天内,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以“免健康告知、 免等待期”的形式投保保险公司“康乐一生”、“倍吉星”系列产品。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按照届时被保险人信息、产品信息计算费率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