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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7天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度保险金额以200万元为限;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则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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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30天)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包括: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特定疾病住院前7天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以及严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则为60%;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保单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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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30天,被保险人在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的,且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给付被保险人1万元作为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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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3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的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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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日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保险公司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日200元,最高给付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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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保险公司给付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日200元,最高给付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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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增值服务包括精准就医咨询服务、特定疾病专家门诊绿色通道服务、特定疾病门诊陪诊服务、特定疾病住院绿色通道服务、特定疾病专家手术安排服务、特定疾病多学科会诊安排服务、特定疾病中医专家一对一指导安排服务、特定疾病海外专科医生视频会诊服务、出院协助服务、住院押金垫付服务、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配送服务十一项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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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免赔额1万元。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未发生过理赔,下一年度年免赔额减少1千元,最高可减少5千元;如已经发生理赔,则不再递减,并维持上一年度免赔额。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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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