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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且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150%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且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被保险人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100%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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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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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赔付35%基本保额,第二次赔付40%基本保额,第三次赔付45%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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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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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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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每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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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保险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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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此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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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内因意外或保险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
1、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附加合同所列108种重疾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附加合同所列25种中症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3、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附加合同列明40种轻症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4、身故/全残;
5、疾病终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