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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108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3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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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108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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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给付金额等于已交纳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给付金额等于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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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25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以2次为限,达到2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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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4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首次罹患给付保险金额的35%、第二次罹患给付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罹患给付保险金额的45%的标准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以3次为限,达到3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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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免去其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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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并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并在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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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108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免去其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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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遭遇以下事故,保险公司将免去投保人自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费交纳日起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费,直至最后一期保费约定交纳日:
(1)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08种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2)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25种中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3)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0种轻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4)身故或全残;
(5)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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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时,被保险人可以享有以下健康服务:
(1)免费加入“健康星”俱乐部
(2)国内专家手术安排服务1次
(3)安排住院绿色通道服务1次
(4)获取全球医疗专家第二诊疗意见1次
(5)海外转诊安排服务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