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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重大疾病共有108种,分为5组,每组限赔付1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4次为限,每次给付需间隔上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180天以上。
每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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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56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不同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3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自首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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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已交保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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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费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合同到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费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合同到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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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180天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并在确诊之日后生存至少满3年,若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项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2)第2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之日后生存至少满3年,若被保险人在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项责任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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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附加康乐一生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升级款)
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豁免剩余各期投保人应交纳的保费:
(1)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3)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身故;
(4)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丧失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