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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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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遭受意外,在大陆境内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的,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次免赔额后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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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遭受意外事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公立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长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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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30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