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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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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保且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5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保且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照60%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无社保:
按5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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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
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保且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5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保且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照60%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无社保:
按5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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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意外门诊医疗所发生的自费药和自费项目不在赔付范围,对于被保险人住院医疗(含疾病和意外)治疗所需的、合理的自费药和自费项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给付保险金。
当选择住院医疗责任1/2/8万时,住院期间自费药及自费项目给付累计以5000元/10000元/25000元为限。
住院期间自费药及自费项目与住院医疗责任共享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