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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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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20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及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除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罹患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或第二次罹患中症疾病同时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则自确诊之后的首个保费支付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各期应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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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35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及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及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除首次、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罹患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或第二、第三次罹患轻症疾病同时罹患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之后的首个保费支付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各期应交保险费直至最后一期应支付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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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且在18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且在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罹患多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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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且在60周岁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7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罹患多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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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且在18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还将豁免后续各期应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生存至白血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仍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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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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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自此之后的首个保费支付日起,豁免后续各期保费至最后一期保费支付日:
(1)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的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的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3)身故或全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