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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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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10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栖霞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福建南平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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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7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栖霞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福建南平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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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住院日定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单次给付最长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栖霞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福建南平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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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交通轨道车辆、轮船、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