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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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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0免赔,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未从社保获得补偿:按0免赔,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治疗的,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除外医院:但被保险人在下述地区的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均不予赔付: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青龙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市;河南信阳市、新乡市、开封市;内蒙古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内蒙古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甘肃民勤县人民医院。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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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除外医院:但被保险人在下述地区的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均不予赔付: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青龙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市;河南信阳市、新乡市、开封市;内蒙古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内蒙古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甘肃民勤县人民医院。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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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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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事故必须使用救护车的,对被保险人在使用救护车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救护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救护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申请理赔时,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给付比例为100%;未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给付比例为前述约定给付比例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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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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