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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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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有社保统筹支付或其他第三方商业保险支付的:
扩展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免赔额100元,100%赔付。
如无社保统筹或其他第三方商业保险支付的:
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不扩展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免赔额100元,80%赔付。
每次保险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保额为上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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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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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且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