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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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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100元后,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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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每次住院日数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乘以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