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
按10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
除外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4)河南省的信阳市、安阳市、南阳市、新乡市、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人民医院;(5)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6)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8)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9)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免赔0天,每次最高可赔付30天,累计最高可赔付90天
除外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4)河南省的信阳市、安阳市、南阳市、新乡市、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人民医院;(5)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6)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8)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9)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猝死,保险人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猝死:指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表面健康的人,在保险期间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短时间指自出现症状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须提供医院的诊断材料或公安部门的鉴定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
在保险期间开始且10天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治定点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保险单载明类型的法定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