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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1、第1-10个保单年度,基本保额的150%;
2、第11-15个保单年度,基本保额的135%;
3、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基本保额的100%。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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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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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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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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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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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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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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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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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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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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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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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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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全残或者指定的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五种情况中的一种,则豁免后续未交保费,被保险人的保障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