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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115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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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115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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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计划一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计划二
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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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90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范围内所定义的25种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规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按一种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50%,二次给付55%,三次给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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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范围内所定义的40种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按一种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30%,二次给付35%,三次给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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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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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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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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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在合同等待期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投保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2)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
(3)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4)身故或全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