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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给付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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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或住院),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额)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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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从住院第1天开始,扣除3天的免赔天数后按照10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给付限90天,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限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