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给付保单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或住院),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及其它渠道获得的补偿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如果先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完成费用报销,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5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如并未先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完成费用报销,则保险公司则在扣除500元免赔额及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对余额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