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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合同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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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30天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据约定比例赔付,年累计给付金额以保单约定保额为准:
1、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6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详见条款约定。
3、住院前7天/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补偿比例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医疗费用累积补偿金额以保险单的载明为限,当保险公司全年累积补偿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明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年度累计免赔额1万元,该责任与扩展特定既往病症医疗共享保额和1万免赔额;6种重疾特殊门诊及等待期后确诊的甲状腺疾病/乳腺结节疾病无免赔。
赔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其余情况为100%。
若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住院期间或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根据符合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开具的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在非医院药房内产生的药品费用(即自购药),保险公司按照扣除社保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金额的60%进行赔付。(恶性肿瘤特药服务不适用)
若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住院期间或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根据符合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药房内产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扣除社保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金额的100%进行赔付。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扣除社保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金额的60%进行赔付。(恶性肿瘤特药服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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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30天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条款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发生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额后,对剩余部分在保额范围内按保单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
1.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6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该责任包含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具体指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症状且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当保险公司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质子重离子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质子重离子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等待期后确诊的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与100种重大疾病医疗共享保额,保额内100%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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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首年投保时完全符合健康告知,保险期间因符合条款约定的特定既往病症,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补偿比例赔付。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保险公司对该项的医疗费用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单的载明为限,当保险公司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既往病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肺炎、肾结石、胆结石、胆囊息肉、子宫肌瘤、手足口病、川崎病;
2)投保前2年(含)内,没有存在因1)所列疾病导致住院治疗或持续/间断进行药物治疗30天(含)以上。
甲状腺疾病和乳腺结节疾病无免赔额,其他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保额和1万免赔额,赔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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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600万计划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30天等待期后因患疾病,扩展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的发生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50%赔付,与一般医疗及100种重大疾病医疗共享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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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合同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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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症状且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特定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提出特定恶性肿瘤赴德国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可前往德国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则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德国接受特定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补偿特定恶性肿瘤赴德治疗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投保时如实健康告知,30天等待期后罹患特定恶性肿瘤赴德治疗,无论有无社保,责任内赔付比例均为80%,年累计给付以最高1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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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出现症状且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附加 100 种重疾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0 版)”附加条款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100元/天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免赔3天,单次最高给付日数30天,年累计给付日数90天。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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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并经境内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罹患“附加个人 6 种重疾给付保险条款(2020 版)”附加条款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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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购买后,将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恶性肿瘤特药服务、100种重疾垫付服务(1次)、100种重疾住院绿通服务(1次)、沃迪康国际二次诊疗(1次)、在线问诊(一年内不限次在线图文问诊)、药品优惠券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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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既往病症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免赔额1万元,等待期后确诊的100种重大疾病和任何甲状腺疾病和乳腺结节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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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保额计划适用)就诊医院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2)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3)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4) 除外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300万保额计划适用)就诊医院范围:就诊医院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2)除外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3)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4) 除外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