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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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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30天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公费医疗、第三方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以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6项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若被保险人拥有社保但未以社保身份就诊结算,保险公司按照60%的给付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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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当保险公司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公费医疗、第三方费用补偿后,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以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产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2、6项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若被保险人拥有社保但未以社保身份就诊结算,保险公司按照60%的给付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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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需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0免赔、100%的给付比例赔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与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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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万。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保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且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因主要诊断为甲状腺疾病而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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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且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