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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此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经领取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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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在二级(含)以上医院、境外合法的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境内(不含港澳台):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中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已取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境外(含港澳台):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扣除第三方已取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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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30日后首次罹患疾病,并经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第三方获得的费用补偿及3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有社保100%,无社保80%)补偿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以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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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90日后罹患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境外合法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扣除3天的免赔天数后,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60元/天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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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90日后罹患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境外合法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扣除3天的免赔天数后,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120元/天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天数以3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