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单次限额500元。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额为1万的方案,单次事故限额5000元;保额为2万的方案,单次事故限额10000元。
除外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辽阳市、铁岭市所有医院、5)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所有医院;新乡市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所有医院;济宁市所有医院;9)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10)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8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住院0免赔,1万疾病住院单次限额5000,2万疾病住院单次限额10000元。
除外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辽阳市、铁岭市所有医院、5)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所有医院;新乡市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所有医院;济宁市所有医院;9)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10)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