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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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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安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9版)》,按以下情况和计算方法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计算方法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当地社保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免赔额100元)× 80%;
②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计算方法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当地社保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免赔额100元)× 90%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事故最多100元)
③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疗机构治疗。
除外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承德市、廊坊市、唐山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县、东光县、固安县、兴隆县、馆陶县,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金乡县、禹城市、莱州市、滨州市、夏津县,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许昌市、新乡市、平顶山市郏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山区、大庆市,四川省邛崃市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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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项下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合理及必要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率)后,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及担架费用。
意外救护车费用0免赔,100%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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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骨折,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关节替换,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付金额按上述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保险公司于本附加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在对同一骨的骨折或同一关节替换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骨或该关节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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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