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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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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100元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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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单次3天免赔,单次及全年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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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合理及必要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补偿后,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及担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