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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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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条款,按以下情况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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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住院接受治疗,对于住院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每一保险期间的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总计以9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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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列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或者关节替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照《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骨折,《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关节替换等内容给付骨折津贴,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在对同一骨的骨折或同一关节替换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骨或该关节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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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合理及必要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补偿后,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及担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