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骨折需至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骨折生活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