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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0,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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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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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主险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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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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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接受重大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恶性肿瘤的转移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和公费医疗保障后按100%的比例给付重疾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保和公费医疗保障但未通过社保和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或不享有社保和公费医疗,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给付重疾医疗保险金。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