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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重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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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先生,35岁,政府机关,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下面是为他设计的太平洋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计划。

原创作者:上海 上海 太平洋人寿 樊巧淼

[摘要]李先生,35岁,政府机关,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下面是为他设计的太平洋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计划。

被保险人资料:李先生,35岁,政府机关,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人寿保险 投资理财

保障方案:

【产品特色】

1、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

终身拥有身故或全残保障,不仅可以为家庭的幸福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伞,而且也为自己准备好一生的保障,抵御不期而遇的风险。

2、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保障更多。

3、资金融通便捷,真情关爱一生

合同有效期内,如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处处体现真情关爱。

4、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根据投保人个人的退休养老规划,可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时间可长可短,能够有效地补充养老金账户,为投保人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将保险金转换成年金。

【投保规则】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合同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5年、10年交清)的方式,交费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起至终身。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年度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2、特别红利

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投保示例】

示例: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 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交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 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交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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