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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事故不在重疾险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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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人沈某, 男性, 购买本公司常青树终身寿险产品, 基本保额30000, 附加长春藤100份和永安豁免保费定期寿险,2003年11月19日生效,年缴保费3102无。

原创作者:广东 广州 友邦保险 陈海锋

被保险人资料:被保人沈某,  男性,  购买本公司常青树终身寿险产品,  基本保额30000,  附加长春藤100份和永安豁免保费定期寿险,2003年11月19日生效,年缴保费3102无。

保障方案:

客户购买保险,为的就是在风险发生时,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即“理赔”。为了充分保障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正常合理的索赔申请。

但是,理赔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理赔人员在拿到案件后要依据已发生的事实,经过严谨,客观地分析后,确定案件的基本认定依据,同时还要排除是否有责任免除事项,再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从本期《苏州友邦》开始,营运部理赔科的同事将就大家所关心的理赔进行案件分析。

2004年2月7日凌晨,  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途径一桥面时,  车辆撞断桥栏杆坠落于桥下场面上,  致其和车上另一同车人受重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苏州交警队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此起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  上述事故为单车事故, 同车二人体内血液中均检测到洒精,  系驾驶员驾驶小客车发生事故,  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6月4日受益人提出关于被保人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索赔申请,  本公司对此进行了客观的审核并给出结论。

1:不予赔付常青树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2:赔付附加常春藤身故保险金2430元;

3:给付常青树主合同现金价值117.07元。
  
本理赔案主要焦点是酒后驾车致身故是否能获得身故保险金?  对此,我们将根据主、附加合同分别处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  被保人系酒后驾驶小客车发生事 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情况属于保险主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被保人酒后驾车’’责任免除事项,  不在本公司赔付范围内,  对其身故保险金不予赔付;  但同时依据主合同第十五条之内容:  若被保人因上述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按退保处 理,致其身故日止,常青树主合同现金价值为117.07元;

2.附加常春藤身故保险金不适用责任免除事项,  而且具体的金额计算是按照下列两种金额的比较采用其

中较大者赔付:

A.现金价值;

B.趸缴保费或通过公式计算的金额(计算公式详见合同)。

计算结果B等于2430大于A,故赔付附加常春藤身故保险金2430元;

3.本次理赔金共计2547.07元赔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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