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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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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残疾程度确定后,保险人应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也就是说,在残疾程度确定以后,计算应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在残疾程度确定后,保险人应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也就是说,在残疾程度确定以后,计算应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事实上非常简单,一般数额计算公式为: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具体来说,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过程中有很多细小的地方需要引起注意。

  (1)一次伤害,多处致残。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有效期内的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了身体若干部位致残,即同时发生残疾给付标准上二项或二项以上的残疾,并且伤残属于同一器官部位,即同时达到一类身体组织残疾中的几个级别,一般只给付较高级别的残疾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不同部位的残疾时,应以保额为限加总给付,即保险人根据给付比例将各处残疾给付百分比累加,未超过100%的,则:

  残疾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累计给付百分比超过100%的:

  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应给付30%),同时又缺失十个手指的(应给付75%)时,两项百分率加总超过100%,则只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总之,残疾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额尚未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余额部分继续有效;而累计给付额一旦超过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2)多次伤害。根据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遭受伤害的,保险人应接每次致残程度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3)先残后死。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先残疾、后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仍是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而最后的死亡保险金则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先期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额后的余额,同时合同宣告终止。

  (4)特别约定残疾给付。这是用来弥补残疾程度百分比不足的一项约定。因为人体各部位的残疾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比如普通人丧失一个手指,并不会根本性地影响生计,但对钢琴演奏家而言却是致命的打击;作家失去了一个脚趾照样可以从事写作,但对舞蹈演员尤其是芭蕾舞演员却可能因此面结束舞台生涯;还有像音乐家耳朵失聪、教师失声等。因此特定职业的人们可能对自己身体的某个部位予以特别关注.因此也需要保险人提高对这一部位的给付百分比或是保险金额。此时就需要保险双方共同签订一项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中列示。类似的事情在国外早已十分普遍。大家熟知的钢琴家为自己的十根手指,足球明星为自己的腿、世界名模为白己的窈窕身材投保巨额保险等。保险界对人身的保险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归根结底都是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演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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