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采取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经办方式,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不仅发挥了保险公司专业经营、较强的风险管控和较高的经办效率的优势,还有利于发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具有较强的征缴和组织优势,节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资源,降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负担。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拓展,应当继续坚持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
再次,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继续鼓励参保人从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包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旅游意外伤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能够满足参保人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意外风险保障需求。
最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筹资,应继续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的可行性。从我国各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于其对医疗费用的补偿功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组织,决定了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筹资的稳定是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持续运营的关键。因此,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参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的合法性、可行性,从政策上允许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和允许个人账户替代个人缴费,有助于实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的制度化,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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