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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是否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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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气死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郭万德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如果是被保险人被人气死,保险公司该不该给予赔付呢?最近,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起因“气死人”引发的诉讼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2000年11月19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立华诉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事情起因是:原告郭立华之父郭万德,于1998年6月8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2000年6月12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气死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李显冬老师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气死人”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讲师也认为:“气死人”不偿命,主要是指不承担杀人的罪名.这个案子中死亡是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极端后果,形式还是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我个人还是倾向于侵害名誉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产生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

  姚欢庆讲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广东省有.但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他死亡了,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有很多问题,如果不是“气死人”,只是造成人生病了,这个赔偿很容易解决,恰恰就是确实把人气死了,问题还要复杂一些.

  如果导致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死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丧葬费、抚养子女费,但是没有提到损害赔偿的费用.从别的法律来看,比如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中有规定,致人死亡的,可以要求对死者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是当地生活标准十年的费用,16岁以下,70岁以上的,要适当减少.

  “气死人”是否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李晓林副教授分析认为: 按这起案例介绍的情况,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因为意外伤害保险有几个必要条件,要求是外来的、剧烈的、出乎意料的.有人从一个大楼旁边走过,大楼倒了,把他砸死了,这是意外伤害.剧烈是指什么呢?如果大楼倒得很慢,一个小时后才倒,他就是不躲,这是伤害,但不是意外. 李晓林副教授说:“在此案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如果换一个人,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不一定会死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室助理研究员姚德年介绍说:美国全国权威保险商协会对意外伤害的阐述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身体伤害,发生于保险期间,并且意外事故是伤害的直接起因,即伤害与疾病、体弱或其他原因无关.我国《保险法》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大体上也是采用这个原则的.这也是投保意外伤害险不需要体检的一个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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