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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意外险定义 不要只纠缠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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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不能顺利成章得到经济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意外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件”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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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意外险:最怕纠缠于“意外”的定义

  2005年,深圳退休教师邹先生参加了某旅行团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随团缴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于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但在海拔3000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邹先生因严重的高原反应(高原缺氧)导致脑栓塞伴出血,医治无效在一个月后去世。事后,在申请保险理赔过程中,邹德家属和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争论,并最终诉诸法院。

  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不能顺利成章得到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意外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件”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参团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所以他们认定“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律师还说,邹老师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不是高原反应直接造成的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险赔付“近因原则”,在意外险中可以不予理赔。

  当然,投保者仍然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虽然高原反应可能不在“意外”的定义范围之内,但高原区域旅游却也不在任何一款意外险条款明文列出的“免责事项”之内(一般条款只是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列为免责)。以往也有成功的判例。

  如2003年5月28日,陈蕊萍在西藏旅游时,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陈蕊萍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于是开始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原反应导致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理赔。陈的父母把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05年,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认定“高原反应”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付陈蕊萍父母10万元。

  但不可否认的,通过一圈咨询和案例查询下来,能像陈蕊萍家属那样最终拿到理赔款的还是很少数。多年以来,高原反应及其他后果是否属于意外,一直是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执的焦点,法律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在各家公司的理赔记录中,被保险人在高原地区意外摔伤,各公司一般都给予赔付;但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赔,或者只是进行一些融通理赔“表表心意”。

  所以,平常人们旅游出门前购买比例最高的意外险,以及旅行者自带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只保障因为旅行社人员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事实证明很难保障高原旅游可能面临的风险,到最后极可能面临争议和漫长的理赔索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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