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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洋“农民工”被撞死 能否按“城里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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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户籍地在农村的正宗农民,办好出国劳务手续准备启程赴利比亚前,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断送性命,对于他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损失产生巨大争议。

  一个户籍地在农村的正宗农民,办好出国劳务手续准备启程赴利比亚前,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断送性命,对于他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损失产生巨大争议。8月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姜某、田某母女222900元。

  “洋打工”车祸身亡

  2009年4月28日5时20分左右,唐某驾驶胡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海安县某段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田荣贞(男,41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亦经该公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摩托车与半挂车发生碰撞,致田荣贞受重伤送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田荣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9年5月9日,经过评估公司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的车、物直接损失为2900元。

  另查明,事故中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牵引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牵引车和挂车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均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又查明,死者田荣贞生前常出国劳务,最后一次于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23日期间在阿联酋劳务,期间共收入106043元。2009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通过海安县苏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公司)招收赴利比亚从事建筑劳务人员。同年3月10日,田荣贞通过该招工考核,拟定2009年6月份出境。田荣贞随即向苏通公司提供了本人照片、护照、健康证等材料,确认利比亚务工期间工资汇入账户,并缴纳出国手续代办费用8000元。田荣贞出车祸身亡后,其出国签证申请手续被撤回。与田荣贞同期通过劳务考核并一起办理出国手续的相关劳务人员,已于今年6月份顺利出境赴利比亚从事建筑劳务。

  赔偿标准之争

  田荣贞妻子姜某、女儿田某与事故当事人唐某、胡某及保险公司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引起诉讼。本案审理中,姜某、田某与唐某、胡某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50%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协商一致,另行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原告姜某、田某诉称,我们的亲人田荣贞因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方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牵引车和挂车所投保总赔偿限额为224000元。我们已与对方事故当事人唐某、胡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田荣贞作为出国劳务人员,其收入不仅远远超出我们本地农民的收入,而且大大超过本县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现我们要求在保额224000元范围内,由被告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229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该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我公司在交强险244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亦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有异议,应当根据死者的户口性质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其他赔偿事项亦应按法院核定标准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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