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除 外 责 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XX公司均扫条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XX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 险 费 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XX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XX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人,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XX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XX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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