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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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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或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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